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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乐与李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1790号 申请执行人:王乐,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被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神木市店塔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627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平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小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627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雄 代理审判员  杜鹏程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