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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银海与被执行人周博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海,周博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银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宗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被执行人:周博钧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银海与被执行人周博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1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周博钧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银海201712.28元,执行费29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7年6月7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等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魏海东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以及不动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7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周博钧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锦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