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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陈某,陈国祥,陈天赐,张公紧,谢满莲,魏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中路217号供电大楼2层。负责人:宁洪波,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琚江敏,该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祥,男,201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陈国祥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赐,男,201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陈天赐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公紧,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满莲,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审被告:魏军,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楼6-7层。负责人:钱振波,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同舟,该支公司员工。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陈国祥、陈天赐、张公紧、谢满莲、原审被告魏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7)皖031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咏君审判员  杭军红审判员  王宇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