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2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徐涛、时方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徐涛,时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2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徐涛,男,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时方方,女,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徐涛、时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志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志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