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永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永利,杨肖凤,孟凡奎,毕淑荣,尚克鑫,王艳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48号之一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毕永利。被申请人:杨肖凤。被申请人:孟凡奎。被申请人:毕淑荣。被申请人:尚克鑫。被申请人:王艳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毕永利、杨肖凤、孟凡奎、毕淑荣、尚克鑫、王艳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406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