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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珍塔、刘冬仙等与黄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珍塔,刘冬仙,黄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226号原告:黄珍塔,男,1979年9月9日生,壮族,住靖西市。原告:刘冬仙,女,1981年5月18日生,壮族,住靖西市。被告:黄强,男,1980年10月14日生,壮族,住靖西市。原告黄珍塔、刘冬仙与被告黄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珍塔、刘冬仙在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珍塔、刘冬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黄珍塔、刘冬仙负担。审判员  黄耀A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