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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木火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木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59号罪犯林木火,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安溪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木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12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51397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三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月24日入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闽04刑更17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木火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期间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441分;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621分,表扬2次。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7400元。另查明,罪犯林木火住所地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林木火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木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木火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淑萍审判员  刘涌泉审判员  王建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