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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行终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敦平、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敦平,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任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行终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敦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希田,局长。原审第三人任全德。上诉人任敦平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审第三人任全德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行初42号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20日,青岛市崂山区土地管理局颁发了崂集建(1992)字第1715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本案第三人任全德。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原告请求撤销崂集建(1992)字第1715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诉已过法定起诉期限,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任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任敦平上诉称:青岛市城阳区东旺疃村门牌号××的房屋宅基地及土地证均登记在任全基名下。1992年,原审第三人私自将上述房屋变更到其名下,被上诉人在为原审第三人办理变更手续是没有在村内进行公告,致使任全基的继承人直到2016年8月份拆迁时才知道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以行政行为作出超过二十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确的。即使上诉人超过二十年起诉,根本原因是被上诉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履行法定公告程序所致。综上,原审裁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的崂集建(1992)字第1715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及的集体土地属于不动产。崂集建(1992)字第1715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作出时间是1992年5月20日,上诉人于2017年对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提起行政诉讼,明显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起诉期限,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依法应当不予受理。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金龙审判员  林 桦审判员  刘力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