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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行审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左兴余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左兴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6行审20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左兴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左兴余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7)9-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监字(2017)9-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含:四周已圈围墙,6间工人宿舍,占地17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5.66亩(合计3773.3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9元罚款,共计拾万玖仟肆佰贰拾柒元整(109427.00)。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左兴余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安区韦曲街办南伍村土地建停车场,占地面积5.66亩,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监字(2017)9-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7)9-6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宝卫审判员  康公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