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7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曾秀花与罗玉熳、上官凡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花,罗玉熳,上官凡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民初1910号原告:曾秀花,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作平,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剑雄,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玉熳,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告:上官凡效(曾用名:官水儿),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原告曾秀花与被告罗玉熳、上官凡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秀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作平、温剑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玉熳、上官凡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秀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罗玉熳、上官凡效共同偿还曾秀花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其中至2017年8月16日止利息为21400元);2.本案的受理费由罗玉熳、上官凡效承担。事实和理由:罗玉熳于2013年3月1日向曾秀花借款20000元,利息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并于当日出具一份借条。嗣后,曾秀花向罗玉熳催讨借款本息未果。该借款发生在罗玉熳、上官凡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罗玉熳、上官凡效共同偿还。罗玉熳、上官凡效未作答辩。本院查明:1.2013年3月1日,罗玉熳向曾秀花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注明:“今借到曾秀花借款人民币20000元实收人民币贰万元正。借款人:罗玉熳”。2.罗玉熳、上官凡效于2008年2月21日依法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曾秀花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婚姻历史查询单等证据以及曾秀花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罗玉熳向曾秀花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曾秀花提出该借款发生在罗玉熳、上官凡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罗玉熳、上官凡效共同偿还,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其中至2017年8月16日止利息为21400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依法视为不支付利息,故不予支持;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但其依法有权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即对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罗玉熳、上官凡效在答辩期与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与提交证据,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罗玉熳、上官凡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曾秀花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罗玉熳、上官凡效负担。罗玉熳、上官凡效负担的受理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联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娟附:一、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