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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玉梅与庄远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梅,庄远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2756号原告:周玉梅,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远省,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原告周玉梅与被告庄远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玉梅负担。审判员  张世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员罗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