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玉梅与庄远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梅,庄远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2756号原告:周玉梅,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远省,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原告周玉梅与被告庄远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玉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玉梅负担。审判员 张世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员罗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