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庆岭与魏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岭,魏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庆岭,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魏国良,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庆岭与被执行人魏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庆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02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魏国良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庆岭借款185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合计187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魏国良的住房公积金15000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魏国良的工资。执行费182元由被执行人魏国良负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谷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