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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刘拉披、雷波县曲依乡中心校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拉披,雷波县曲依乡中心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4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拉披,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忠,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波县曲依乡中心校,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法定代表人:商依健,系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刘拉披因与被申请人雷波县曲依乡中心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4民终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拉披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刘拉披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民办、代课教师落实待遇的政策问题。雷教法(2015)59号文中明确:一次性生活补偿发放资金指县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解决民办、代课教师一次性生活补偿的资金,其发放对象为补偿时已经退休或者辞退的民办、贷款教师(包括死亡的)。刘拉披没有在发放补偿时退休或被辞退,而是继续担任代课教师直至2016年9月被违法辞退。刘拉披不是政策调整对象,即使签订了《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偿承诺书》,领取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也不能简单认定此案属于政策调整范畴。刘拉披与雷波县曲依乡中心校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已经前置程序仲裁,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民事案件。刘拉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拉披以其于2002年9月在被申请人处任教直至2016年9月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2个月双倍工资。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刘拉披从2002年9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担任代课教师。刘拉披诉请事项涉及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及待遇等,系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属政策调整的范畴。刘拉披从当地政府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并签订《原民办、代课教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偿承诺书》的事实,并未改变刘拉披作为代课教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性质。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之规定,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刘拉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拉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丽君审判员  高向阳审判员  郭张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