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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慧玲诉被告尹志超房屋租赁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慧玲,尹志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2177号原告孙慧玲,女,1985年9月19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尹志超,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杜蒙县。原告孙慧玲诉被告尹志超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解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玉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