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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建强与阜阳市泉北酿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强,阜阳市泉北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3068号原告:刘建强,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农,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泉北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北京西路美在花城2号楼2单元3108室。法定代表人:董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建强诉被告阜阳市泉北酿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刘建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刘建强承担。审判员  巫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