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4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先会与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会,孙波,山东山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595号之一原告:李先会,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孙波,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第三人:山东山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孙祖镇南匣石村。法定代表人:李熙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会与被告孙波、第三人山东山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孙波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波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