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斌与被执行人崔朵朵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斌,崔朵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44号申请执行人姚斌,男,汉族,系清油河镇初级中学教师。被执行人崔朵朵,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姚斌与被执行人崔朵朵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陕1023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崔朵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姚斌给付赔偿金11万元,并自2015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执行清结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崔朵朵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姚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朵朵给付赔偿金11万元及利息。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姚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朵朵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联合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崔朵朵实施布控查找,暂无结果。经执行查控查明,其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斌书面确认本院查控事实,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崔朵朵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姚斌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进 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益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