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奉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某,奉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窦某某,男,汉族,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奉某某,男,汉族,住祁阳县。被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住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窦某某与奉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款存4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至本院标的款专户并冻结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徐晨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