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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8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1诉被告裴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1,裴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8607号原告:裴某1,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裴某2,男,201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黎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裴某1诉被告裴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1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裴某1负担。审 判 员  曾 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伟伟书 记 员  包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