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8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1诉被告裴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1,裴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8607号原告:裴某1,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裴某2,男,201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黎某,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裴某1诉被告裴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某1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裴某1负担。审 判 员 曾 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伟伟书 记 员 包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