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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16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1617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杏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16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杏平,男,1962年08月0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杏平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杏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杏平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杏平名下开设的多个银行账户,因账户内资金不足,暂时难以处置。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