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4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与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林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4771号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罗星路4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297152540。法定代表人:叶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林斌,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以其与林斌的纠纷要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光城物业服务(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