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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成章、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章,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5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吴成章,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被执行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乐业巷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邱义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成章与被执行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调字(2017)第3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