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民初13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卫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卫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3769号原告:上海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许海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杭雅芳、李晶。被告:周卫洪,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卫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乐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赵竹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