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潘海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海良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32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海良,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湘阴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海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湘062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潘海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潘海良不服,提出上诉。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案件。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海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潘海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潘海良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海良撤回上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洪清审判员 任 燕审判员 喻蓓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