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5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建华、胡老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胡老毛,张新平,吴志才,鹰潭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5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被执行人胡老毛,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被执行人张新平,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被执行人吴志才,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被执行人鹰潭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胡老毛、张新平、吴志才、鹰潭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2.152万元。本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老毛、张新平、吴志才、鹰潭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胡老毛在鄱阳××××镇开发区有房产(产权证号为E3××11)。另查明,被执行人胡老毛在鄱阳县××××新村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鄱国用(2013)清0011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老毛所有的坐落在鄱阳县×××镇开发区的房产(产权证号为E3××11);二、查封被执行人胡老毛所有的坐落在鄱阳县鄱阳镇××××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鄱国用(2013)清00115号。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顶峰审判员 张建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