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弘宸昌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胡宋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弘宸昌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胡宋从,胡华峰,胡爱娥,胡华东,陈孔炮,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弘宸昌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宋从,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华峰,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爱娥,女,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华东,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孔炮,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法定代表人:郑久宁,董事长。上诉人弘宸昌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宋从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256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弘宸昌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租赁合同承租人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河南信阳毛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租赁房屋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