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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闫宏涛与张健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宏涛,张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闫宏涛,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张健康,住甘肃省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宏涛与被执行人张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健康归还原告闫宏涛借款本金91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6%的四倍,从2014年5月24日至的归款之日止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张健康负担。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张健康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且下落不明。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健康于2017年9月19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及执行拘留决定。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3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闫宏涛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波& # xB;审判员 惠   志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燕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