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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吴钦华,郭爱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2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柳安街1188号天博广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509645411。法定代表人:赖鼎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黄少伟,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公园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X1132406XD。法定代表人:吴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琰、陈斌,该行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钦华,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爱恩(系吴钦华的妻子),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吴钦华、郭爱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 征审判员 王力勇审判员 林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雨莲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