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襄阳高戍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高戍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襄阳高戍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号襄阳花园*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荣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声,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特**号。法定代表人:赵定斌,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其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特**号。法��代表人:曹黎,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国,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襄阳高戍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戍达公司)因与上诉人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城管后勤中心),原审第三人襄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戍达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戍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襄阳高戍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480元,减半收取为23245元,由上诉人高戍达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俊审判员 苏 轶审判员 严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