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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财保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郑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财保00088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被申请人郑某某,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名下8000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刘某某以其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83中8000元银行存款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刘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83中8000元银行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名下8000元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