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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马敏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马敏虹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1055号申请人: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美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喜文。委托代理人:严腊红。被申请人:马敏虹。委托代理人:林嘉丽,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普学,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2017〕第48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请求事项:1.不服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增劳人仲案字〔2017〕第485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1.被申请人任职申请人土建造价主管,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预算、结算等工作,但在翡翠绿洲七期洋房项目工程和翡翠绿洲十一期工程的结算工作中,因被申请人的工作失误,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165万元,被申请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的情形,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法作出终局裁决,剥夺了申请人应有的一审、二审的诉讼权利,应予以纠正并撤销该裁决。被申请人同意仲裁裁决,并答辩称:1.申请人所称的结算工作是由不同部门的众多员工共同参与的,并不是被申请人一人负责,该工程结算失误与被申请人工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由被申请人赔偿损失。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增劳人仲案字〔2017〕第48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健颖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杨晓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贤珍谢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