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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5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汉贞诉被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贞,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5522号原告:张汉贞,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诚,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贞诉被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张汉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汉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汉贞负担。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翠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