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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龚水荣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水荣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3刑初9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水荣,男,1969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光泽县,现住光泽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水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俞忠友、检察员徐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水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2日,光泽县公安局民警到止马镇水口村开展“辑枪治爆”宣传活动中,被告人龚水荣主动上缴家中土铳一把、钢管一根。经鉴定,该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龚水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龚水荣早年向他人购买制造土铳用的钢管二根及击发装置后,自制了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土铳一支,用于狩猎至2016年10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历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归案经过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水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没有取得合法持枪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龚水荣主动将持有的非军用枪支上缴公安机关,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水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非军用枪支(土铳)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光泽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跃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