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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会仙与李茂坤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仙,李茂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3251号申请执行人:李会仙,女,1929年7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委托代理人:杨茂兰,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温泉镇温泉,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茂坤,男,1951年3月19日生,汉族,现住宜良县。申请人李会仙与被执行人李茂坤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茂坤履行了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每月200元共计2400元的赡养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1)西法民初字第317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李茂坤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