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梁明胡、林阳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胡,林阳成,林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梁明胡,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林阳成,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林晓明,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梁明胡与被执行人林阳成、林晓明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明胡因被执行人林阳成、林晓明未履行支付货款55029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人林阳成支付执行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梁明胡与被执行人林阳成、林晓明就余款35029元及相应利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伟灵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许明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依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