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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蒲卫国与李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卫国,李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518号原告:蒲卫国,男,生于1970年3月5日,住千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成,陕西田园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成,男,生于1970年4月30日,住千阳县。原告蒲卫国与被告李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蒲卫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卫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卫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蒲卫国负担。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