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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9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上海连正宾馆与上海旭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连正宾馆,上海旭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9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连正宾馆,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潘连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旭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杨春林,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连正宾馆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旭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0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连正宾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海连正宾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连正宾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385.82元,减半收取6,192.91元,由上诉人上海连正宾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