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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明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李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915号自诉人谢军,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人李明德,男,194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自诉人谢军以被告人李明德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李明德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谢军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谢军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原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