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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8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成伟马立与李坤才贺少贞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伟,马立,李坤才,贺少贞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895号原告:马成伟,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马立,女,200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马成伟(系马立之父),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坤才,男,194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贺少贞,女,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伟、马立诉被告李坤才、贺少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成伟、马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成伟、马立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伟、马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告马成伟、马立负担。审判员 陶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扬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