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熊心红与黄凤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黄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525号原告熊某某,女,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姣,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688号华东大厦601、602、701、702。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熊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熊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熊某某已预交),由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汪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