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邱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邱树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4508号原告:王艳丽,女,1964年8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前郭县长山镇。被告:邱树军,男,1953年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原告王艳丽诉被告邱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静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