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代云与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云,王平,刘世云,李显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张代云,男,52岁,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王平,男,56岁,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刘世云,男,54岁,汉族,住大竹县。被执行人:李显德,53岁,男,汉族,住大竹县。本院在执行张代云与王平、刘世云、李显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王平位于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一门市通过淘宝网进行了司法拍卖,买受人游云勇以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门市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游云勇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游云勇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游云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用平审判员 张继兵审判员 罗文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道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