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盈纶织造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盈纶织造服饰有限公司,邱祥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2031-2033号,组织机构代码:77750230-9。法定代表人:施文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市盈纶织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第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邱祥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邱祥泉,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盈纶织造服饰有限公司、邱祥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其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3)泉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