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4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熊子炎、熊池生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子炎,熊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4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熊子炎,男,193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罗田县,被执行人熊池生,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熊子炎与被执行人熊池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1123民初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子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己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熊子炎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熊子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民初第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