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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居金生、张炳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金生,张炳福,郑春利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8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居金生,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炳福,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郑春利,曾用名郑春丽,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江美,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金生、张炳福、郑春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金生、张炳福、郑春利及辩护人吴江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居金生、张炳福、郑春利自2011年起先后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被告人居金生于2011年3月由黄某2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纳69800元钱申购21份额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黄某2直接下线人员。其加入后发展了老婆林某、朋友张炳福、哥哥居某等人交钱申购份额加入“资本运作”,在参与“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过程中,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居金生于2013年11月底上到老总级别,负责带新人“走工作”、收取申购款、发放提成及管理伞下人员等工作。被告人居金生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层级超过三级,伞下人员超过30人,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被告人张炳福于2011年底被朋友居金生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纳69800元钱申购21份额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居金生直接下线人员,其加入后发展了老婆郑春利、侄子郑某2、侄女郑某3及朱某3等人交钱申购份额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在参与“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过程中,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张炳福于2014年5、6月份上到老总级别,被告人张炳福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层级超过三级,伞下人员超过30人,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被告人郑春利于2012年3月份被其老公张炳福发展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纳69800元钱申购21份额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张炳福直接下线人员,其加入后张炳福把发展加入行业的侄子郑某2、侄女郑某3、儿子张某3、朱某3等人安排成为了其下线人员。在参与“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过程中,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郑春利于2014年5、6月份上到老总级别,负责收取申购款、协助发放提成等工作。目前被告人郑春利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层级超过三级,伞下人员超过30人,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被告人张炳福于2017年2月2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郑春利、居金生分别于2017年3月1日、3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开户信息及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丁某1、杨某1、王某1、郑某1、李某1、杨某2、徐某1、李某2、王某2、於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居金生、张炳福、郑春利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居金生、张炳福、郑春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居金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炳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是经理级别,没有上到老总级别,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春利及辩护人吴江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郑春利提出:张炳福出资为其申购两条经理线才上到老总级别,上总后是被上面老总逼迫收取新人申购款并转给上面老总,但从知道不是国家项目之后,就不再参与。辩护人提出:郑春利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自首,如实供述;初犯、偶犯,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居金生、张炳福、郑春利自2011年起先后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被告人居金生于2011年3月由黄某2发展来到南宁市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黄某2直接下线人员。后发展林某、张炳福、居某等人,随着下线人员的增加,居金生于2013年11月上到老总级别。被告人居金生所在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张炳福于2011年底由居金生发展来到南宁市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居金生直接下线人员,后发展郑春利、郑某2、郑某3及朱某3等人,随着下线人员的增加,张炳福于2014年6月上到老总级别。被告人张炳福所在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被告人郑春利于2012年3月由张炳福发展来到南宁市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张炳福直接下线人员,后张炳福安排郑某2、郑某3、张某3、朱某3等人为其下线人员。随着下线人员的增加以及张炳富为郑春利申购两条经理线后,郑春利于2014年6月上到老总级别。被告人郑春利所在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张炳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3月1日和6日,被告人郑春利、居金生分别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张炳福被抓获;同年3月1日和6日,被告人郑春利、居金生分别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居金生、张炳福、郑春利的真实身份。4.银行卡开户信息及银行卡流水,证实居金生、张炳福、郑春利银行账号流水情况,以及有部分流水具有明显传销申购款和提成款的特征。5.辨认笔录,证实经郑某4、於某某辨认,能辨认出居金生、张炳福和郑春利。6.证人丁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丁某1由於德兰发展,张炳福讲解“资本运作”后加入行业。上线依次是於某某、殷某、马某、郑某3、郑春利、张炳福、居金生。行业老总有居金生、张炳福、郑春利、郑某3,负责给新人办理申购。7.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杨某1由陈某发展加入行业,申购款转到居金生的帐户,由张炳福、陈某3、陈某等人办理申购手续,后发展陈某4、杨某3。老总有居金生、郑春利、张炳福等人,负责申购、讲工作和管理体系。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王某1由陈某5、郑某2、郑春利等人发展加入行业,申购款转到郑春利帐户,行业里面大部分人的申购款都是转到郑春利帐户。老总有郑春利、张炳福、张某3,老总负责管理整个体系。9.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郑某1由李某5等人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申购款转到郑春的账户。后发展张某4、梁某1、梁某2、梁某3。上线是李某5、杨某2、陈某6、杨某1、浦某、陈某、陈某7、郑某5、陈某3、崔某2、张某5、张某3、郑某2、郑春利、居金生。大经理有张炳福、郑某2等人。老总有居金生、郑春利,新人的申购款基本都是转到郑春利的建设银行账户。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李某1由王某3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申购款转入居金生银行账户。后发展楚某1、楚某2、楚某3。上线是王某3、李某3、李某7、郑某6、郑某2、张某3、张炳福、郑春利、居金生。体系老总有居金生、郑春利、张炳福。1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杨某2由陈某4、杨某1、陈某8和张炳福等人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由陈某和张炳福带去银行将申购款转入居金生的账户。后发展李某5,李某5发展郑某1,郑某1发展张某4,张某4发展梁某1,梁某1发展梁某2,梁某2发展梁某3。上线是陈某4、杨某1、陈某、陈某7、陈某3、张某3、张炳福、郑春利、居金生。老总有居金生、郑春利和张炳福,申购款都是转到居金生的账户。2014年6月郑春利上总后,申购款都是转到郑春利的账户上。张炳福上总前是大经理,负责管理体系。12.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徐某1被郑某6、郑春利、邢某2等人发展加入行业。郑某2带去办理申购,郑春利、张炳福等人在场,郑某2、郑春利帮填写申购单。下线是徐某2儒、陈某1、何某、陈某9、韩某、王某4、赵某1等人,上线是郑某6、郑某2、张某3、张炳福、郑春利、居金生、黄某3。老总黄某3、居金生、郑春利、张炳福平时都不在体系,主要负责收款,将新人加入的钱转到老总的帐户。1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王某2由朱某2、张炳福等人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申购款转到郑春利的账户。后发展姚某1和张某6。下线是姚某1、张某6、姚某2、曹某、朱某1;上线是朱某2、朱某4、于某3、于某4、丁某1、於某、邹某、殷某、梁某4、朱某、马某、郑某3、张某3、张炳福、郑春利、居金生。老总有居金生、郑春利、张炳福,新人的申购款基本都是转到郑春利的建设银行账户。14.证人於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於某由殷某发展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张炳福、邹某带去银行将申购款转到居金生的帐户。后发展丁某2、丁某1、吕某2、彭某。上线是殷某、邹某、梁某4、朱思考、马某、郑某3、张某3、张炳福、郑春利、居金生;下线是丁某2、丁某1、吕某2、彭某、于某4、于某5、于某2、崔某1、于某1等人。老总有居金生、郑春利、张炳福、张某3。1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李某3由李某7、郑某2、李某8等人发展加入行业,办理申购手续时,张炳福、郑某2在场。后发展王某3、李某2。新人交的申购款都转到居金生的账户,郑春利、张炳福安排人员给新人讲工作、安排体系里的生活。16.证人陈某1、曹某、姚某1、何某、朱某1、张某1、吕某1、黄某1、赵某1、李某4、赵某2、崔某1、李某5、于某1、邢某1、楚某1、王某3、楚某2、张某2、李某6、胡某、陈某2、李某2、朱某2、于某2等25人的证言,证实该传销组织的上下线关系及被告人居金生、张炳福、郑春利在该传销组织中是老总级别。17.被告人居金生的供述,供认2011年3月居金生由黄某2发展来到南宁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林某、张炳福、居某三个下线。张炳福的下线是郑春利,林某的下线是袁某某。上线是黄某2、黄某3、邢某2、黄某4、徐某3,徐某3、余某、鞠某1、鞠某2、白某。2013年11月上总,上总之前在体系里带新人走工作、学习和讲课;上总后负责发放伞下人员的工资提成,负责管理伞下人员的日常生活以及收取伞下人员交来的申购款。郑春利上总后,新人的申购款转到郑春利的账户。伞下新人的申购由其安排张炳福负责,新人申购的情况主要是由张炳福向居金生汇报。18.被告人张炳福的供述,供认2011年底张炳富由居金生发展来到南宁市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郑春利、郑某2、郑某3、张某3、朱某3等人。郑春利是老总级别。上线依次是居金生、黄某2、邢某2、黄某3、黄某5、刘某、徐某3、余某、拜丽(音)、鞠某1、鞠某2、鞠某3等人。下线是郑春利,郑春利两条下线是张某3和郑某2,张某3下线是郑某3,郑某3两条下线是马某和朱某3。2014年6月份,张炳福交钱为其和郑春利申购两条经理线,与郑春利先后上到老总级别。上总后就回老家,伞下新人申购款就由郑春利收取,再转给居金生,居金生再转给黄某5。黄某5算好提成后,再告诉郑春利,由郑春利发放。19.被告人郑春利的供述,供认2012年4月郑春利由居金生、林某、张炳福发展来到南宁市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开始是主任级别,参加一些行业学习。2014年伞下就两条下线是张某3和郑某3,张某3下线是郑某2;上线是张炳福、林某、居金生、黄某2、黄某3、邢某2、徐某3。郑春利只有一条经理线,后来交钱补齐两条经理线晋升到老总级别。上总后按照行业规定就回老家,久不久过来看下情况,如果伞下有新人加入,就收取新人的申购款,然后转给上线老总和发放提成费。居金生和张炳福都是老总级别,居金生上总前就负责发放提成费。本院认为,被告人居金生、张炳福、郑春利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居金生、张炳福、郑春利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犯罪,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居金生、郑春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炳福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炳福提出其是经理不是老总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居金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炳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郑春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冠毅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人民陪审员  卢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东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