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成良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27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成良,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火田镇州陂村。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成良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湘0224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成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成良退赔被害人谭丁勇等人相应被盗物品或对应折价(明细详见附表)。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成良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成良表示服判,并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成良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成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成良撤回上诉。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4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羊 敏审判员 万自力审判员 张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敏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