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民初2644号原告:唐某,女,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王某1,男,198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2由被告领带抚养,原告每月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800元;3、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生一子王某2。近年来,因原告多次对被告实施家暴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王某1辩称:夫妻之间吵架属实,但是是有原因的,我保证以后不再对原告动手。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只是一时的赌气。如果原告肯回家,我一定好好待原告,把原告和我父母的关系调节好。综上,我不同意离婚,也希望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能够撤诉。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婚姻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的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之间虽然有矛盾,有争吵,也可能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只要夫妻双方都能以严肃慎重的态度对待婚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生活中多沟通、多交流、多为对方着想,多考虑家庭和孩子,齐心协力,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被告当庭保证不对原告动手,今后善待妻子,态度诚恳,现原告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其要求离婚,本院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眭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