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海竭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海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62号罪犯郑海竭,男,1997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闽0783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海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2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海竭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582分。2017年7月17日向建瓯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海竭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夏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