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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与被告尚志鹏、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尚志鹏,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633号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委托人:曹佳妮。委托人:张旭。被告:尚志鹏,男,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与被告尚志鹏、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郑仪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