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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张林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梅,张林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797号申请执行人:陈冬梅,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张林用,男,1981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陈冬梅申请执行张林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冬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林用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冬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林用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林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冬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林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杨